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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規章

關于執行向委托人出示《委托人須知》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8-01 瀏覽次數:589
廣東省律師協會關于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執行向委托人出示《委托人須知》的通知
各市律師協會、省直律師事務所:
為了規范和完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委托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委托人須知》,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合同前向委托人出示,委托人簽收后,由承辦律師收入案卷。特此通知。
廣東省律師協會二OO四年 月 日
附:《委托人須知》
委托人須知(2004年11月5日廣東省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障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合同前,承辦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項:一、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二、 律師不得以與經辦案件的法官、仲裁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或他們的上級相熟為理由或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證委托人案件必然勝訴或無罪為前提承接委托人的案件。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師通過非正常途徑與經辦法官、仲裁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或他們的上級溝通。三、 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風險,委托人的主張及律師的法律意見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納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敗訴的可能。四、 委托人應當真實、客觀、全面、及時地向承辦律師介紹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五、 律師辦案的進程受到偵查、檢察、審判、仲裁等機構及相關當事方的制約。六、 律師承辦業務,須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有關規定收取律師費,并向委托人統一開具正式發票。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七、 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八、 承辦律師在接受委托后,有違反《律師法》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有關規定行為的,委托人可以向承辦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及司法行政部門投訴。
委托人確認:承辦律師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項,我方已了解告知書中所提示的內容。
委托人簽署: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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