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執業許可 的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1-04
瀏覽次數:460
印發《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執業許可
的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順德區司法局: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執業許可的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已經省司法廳廳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東省司法廳
2014年12月30日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執業許可
的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執業許可的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實施,為進一步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關于人事檔案存放問題。《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執業許可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涉及的在執業機構所在地存放人事檔案證明材料中的“執業機構所在地”是指律師事務所住所所在的地級市范圍內。
二、關于從外省轉入廣東省執業的問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講的從外省轉入廣東省執業的,包括了在外省有執業經歷擬轉入廣東省執業和法律職業資格檔案(含律師資格檔案,下同)在外省擬在廣東申請律師執業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需要提交法律職業資格檔案和律師執業經歷檔案,第二種情形只需要提交法律職業資格檔案。廣東省司法廳為申請人調取法律職業資格檔案和律師執業經歷檔案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關于分所聘用律師的聘用合同問題。根據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管理辦法》涉及的“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中律師事務所屬于分所的,聘用合同必須由總所加具意見并蓋章或者由總所出具同意聘用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