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韶關市律師協會關于全市律師行 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指引》的通知
各律師執業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實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省司法廳、省律協和市司法局部署要求,切實做好我市律師行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經研究,市律協制定了《韶關市律師協會關于全市律師行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F將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同時請指定專人擔任聯絡人,并于每日14:30前向市律協報告相關情況。
附件:《韶關市律師協會關于全市律師行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韶關市律師協會
2020年1月28日
聯系人:秦韶齊
聯系電話:13326528833
附件
韶關市律師協會關于全市律師行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實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確保廣大律師及相關工作人員安全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省司法廳、省律協、市司法局相關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在全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執行。
一、強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導
1.各律師執業機構要強化大局觀念,切實了解有關機關及部門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切實做好從業人員的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發生重大疫情傳播事件。
2.各律師執業機構要做好疫情防控宣傳工作,宣傳有關機關、部門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提高行業疫情防控意識和從業人員防控主體意識。宣傳衛生健康和疫情防控知識,倡導良好的衛生習慣。
3.除事關疫情防控工作外,如非必要和迫切,各律師執業機構不組織律師召開會議、培訓等聚集性活動,相關工作通過書面或通訊方式進行。
4.各律師執業機構應加強本機構工作人員的疫情防控管理和指導工作,了解和掌握主管機關和指導單位相關政策和要求,對本機構場所和工作人員承擔疫情防控主體責任。
5.市律師協會暫緩組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及組織面試考核,視疫情情況決定具體舉辦時間。
6.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在實習期間感染的,就醫期間可暫停計算實習時間,待康復后重新計算;期間不能參加的相關培訓,應另行安排。
二、加強工作場所疫情防控
7.各律師執業機構的工作場所,在工作人員返崗前,應進行全面衛生清理及消毒工作,確保工作場所衛生。
8.工作場所應保持通風和干凈衛生,按照當地有關機關要求定期進行消毒,有條件的應堅持每天消毒。
9.要求在辦公場所辦公或來訪的人員,應當佩戴口罩,并進行體溫檢測,不接受體溫檢測、不佩戴口罩的應拒絕其進入辦公場所。
10.在辦公場所發現工作人員有疑似癥狀的,應勸誡其前往就醫;有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人員應按要求進行隔離,并請衛生部門到辦公場所進行消毒處理。
11.辦公場所應備置體溫計、醫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消毒物品等物資。
三、做好從業主體疫情防控工作
12.各律師執業機構要提高認識,擔負起從業人員疫情防控主體責任,提高本機構工作人員疫情防控意識。
13.各律師執業機構應掌握本機構工作人員近期相關行程及活動情況,對于有近期疫情嚴重地區人員接觸史、與患者有接觸史的,應當要求其自行隔離14天。
14.各律師執業機構合理安排節后返崗時間,在執行國家統一休假政策的基礎上,根據當地疫情和本機構實際情況合理延長假期或安排集中休假。
15.假期結束確需開工的律師執業機構,盡量減少現場辦公人員,除行政、后勤等日常運行必須到崗的工作人員外,鼓勵律師、申請律師執行人員等在家或網上辦公,盡量延遲到辦公室上班時間。
16.律師及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結合工作時間自由的職業特點,非必要盡量不到辦公場所辦公,倡導在私人場所工作。
17.建議律師及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減少客戶面談,盡量通過通訊方式討論案件或商談委托事宜。
四、嚴格控制舉辦集體聚集活動
18.各律師執業機構原則上不舉辦需要邀請本機構之外人員參加的大型會議、培訓等現場活動,相關活動可通過電視電話、網絡等形式進行。不得組織集體外出聚餐、娛樂等非工作必需的活動。
19.確需舉辦本機構內部人員聚集活動的,一律不得在酒店、會議中心等公共場所舉辦,具備條件的可在本機構場所進行,并做好衛生防疫工
20.各律師執業機構原則上不舉辦現場聚集的開工儀式或春茗、開業典禮、喬遷儀式,以及集體外出聚餐、休閑娛樂活動等,不舉辦與外單位的交流、聯誼等活動。
21.全行業相關人員應當注重做好個人及家庭疫情防范,盡量減少或不參加多人的聚餐、娛樂等活動,相關防御措施按照衛生部門發布的指引執行。
五、確保律師行業正確的輿論導向
22.要以高度政治責任感,切實加強律師行業輿論引導,把律師行業力量匯聚融入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來,在行業中形成積極向上、正面的社會輿論導向。
23.依法依規代理涉及疫情的相關案件,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及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出現借涉疫情案件惡意炒作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24.廣大律師及相關人員要傳播律師行業正能量,切實做到不信謠、不傳謠,更不能造謠。嚴格按照律師行業紀律要求,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話堅決不說,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事堅決不做,不隨意傳播和散布未經權威機構部門證實的疫情信息。
六、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機制
25.建立全行業疫情防控每日報告機制。律師及相關人員向律師執業機構報告本人情況,律師執業機構向市律師協會報告本機構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是否有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患者接觸史及近期疫區人員接觸史的人員情況。并指定專人擔任聯絡人,務必按要求每日14:30前準時報告,無論是否有相關情況均應報告。
26.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機制。各律師執業機構應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注重單位、家庭和個人一體防范,嚴密監控和防范疫情。
27.建立疫情突發事件處置機制。應當制定本機構疫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突發情況預定應對處置方案,確保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及時妥善處置,防止疫情擴散。
28.協調相關單位部門,做好本機構律師開庭、會見當事人、閱卷,參加涉法涉訴案件調解、法律援助、信訪部門值班等。
29.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各機構應適當安排經費,用于購買必要的防護用品及疫情防范支出。
七、本指引在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級別降低后,仍可視疫情防控具體情況繼續參照實施,至疫情全面結束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