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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協新聞

老翁訴“科科”一案二審 贏了!

發布時間:2012-02-02 瀏覽次數:221

老翁訴“科科”一案二審  贏了!

   吳柏說:“法制社會就應該依法辦事,這是法制的勝利!”

近日,七旬老翁吳錦昌訴科科燃氣公司(下簡稱科科)供用合同糾紛一案二審判決結果出來了,吳伯勝訴了!

去年4月,吳伯因不滿科科燃氣公司單方面撕毀合同,改變原統管入戶條款中用戶辦理入戶手續后,氣瓶的安全性能(包括抽殘液、檢測、維護及氣瓶報廢更新等)由本公司負責,相關費用亦由本公司承擔的規定,要求用戶繼續使用的氣瓶檢測到期必須收取押金100元才給繼續充氣的做法,將科科告上了法庭。一審敗訴后,吳伯不服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其二審于去年1019日開庭。經過3個多月的等待后,吳伯終于拿到了判決書:勝訴!對于這個判決結果,吳伯激動地說:法制社會就應該依法辦事,這是法制的勝利!

記者在市中級人民法院<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12121日關于此案的民事判決書【(2011)韶中法民一終字第836號】上看到,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為供用合同糾紛。上訴人(吳伯)將自帶氣瓶交給被上訴人(科科),被上訴人開出統管瓶專用收據,收取上訴人入戶管理費32元,該收據背面為《液化石油氣瓶定點充裝統一管理入戶條款》,該條款為被上訴人印制的格式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而本案中入戶條款中的第二條、第三條為被上訴人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情形,本案中,入戶條款寫明用戶辦理入戶手續后,氣瓶的安全性能(包括抽殘液、檢測、維護以及氣瓶報廢更新等)由本公司負責,相關費用亦由本公司承擔,清楚明白的表明氣瓶報廢更新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因此,上訴人作為被上訴人的客戶交納了入戶管理費32元給被上訴人,完全同意了格式條款內容,被上訴人應該按其所提供的格式條款履行合同,被上訴人收取上訴人押金違背了入戶條款第三條之約定,沒有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有理,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予以了糾正。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11)韶湞法民一初字第273號民事判決;二、由韶關市科科燃氣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吳錦昌交付的押金200元及利息;三、駁回吳錦昌的其他訴訟請求。

轉自《韶關日報》<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1222日社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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