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建設指導委員會議事規則
發布時間: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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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東省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建設指導委員會”)的工作,更好地履行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根據《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是省律師協會負責指導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的專門工作機構,在理事會和分管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收集整理國內外律師事務所管理方面的資料,為協會領導和會員提供相關信息;
(二)就我省律師事務所管理運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三)參與草擬指導律師事務所管理及風險防范的規范性文件;
(四)組織律師事務所管理方面的專題研討、交流和考察活動;
(五)其他協會交辦的事項。
第三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和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分別在年中和年末舉行,會議時間、地點由主任辦公會議決。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第五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亦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六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七條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參加。
第八條 委員可以向建指導委員會提出有關議項,經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列入建設與指導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九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議程,由主任提交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十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舉行會議,由秘書長提前十日將會議日期、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委員。
主任辦公會議,由秘書長提前三日將會議日期、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主任、副主任。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一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委員出席人數、會議議程;
(二)征詢是否有動議提出,如有動議應先行就動議進行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通過;
(三)按議題順序由提議人作說明或陳述;
(四)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五)表決;
(六)主持人逐項對議題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均形成會議紀錄,由主任或副主任簽署后印發。
第十三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決議的形成,應經過充分討論和民主協商,可以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決議由席會議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提交書面發言,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委員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提前向秘書長請假。在一年內累計兩次缺席會議且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的,經建設與指導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并報廣東省律師協會批準,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本議事規則經建設指導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表決通過,已報廣東省律師協會秘書處備案,自2008年3月18日起實施。
第二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是省律師協會負責指導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的專門工作機構,在理事會和分管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收集整理國內外律師事務所管理方面的資料,為協會領導和會員提供相關信息;
(二)就我省律師事務所管理運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三)參與草擬指導律師事務所管理及風險防范的規范性文件;
(四)組織律師事務所管理方面的專題研討、交流和考察活動;
(五)其他協會交辦的事項。
第三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和決定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分別在年中和年末舉行,會議時間、地點由主任辦公會議決。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第五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亦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
第六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七條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參加。
第八條 委員可以向建指導委員會提出有關議項,經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列入建設與指導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九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議程,由主任提交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十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舉行會議,由秘書長提前十日將會議日期、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委員。
主任辦公會議,由秘書長提前三日將會議日期、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主任、副主任。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一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委員出席人數、會議議程;
(二)征詢是否有動議提出,如有動議應先行就動議進行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通過;
(三)按議題順序由提議人作說明或陳述;
(四)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五)表決;
(六)主持人逐項對議題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均形成會議紀錄,由主任或副主任簽署后印發。
第十三條 建設指導委員會會議決議的形成,應經過充分討論和民主協商,可以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決議由席會議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提交書面發言,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委員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提前向秘書長請假。在一年內累計兩次缺席會議且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的,經建設與指導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并報廣東省律師協會批準,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本議事規則經建設指導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表決通過,已報廣東省律師協會秘書處備案,自2008年3月1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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